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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离退休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离退休教职工社团管理,促进离退休教职工各社团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社团是我校离退休教职工自发成立、自愿参加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群众文化体育组织,包括各类协会、团、队等。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社团的成立、解散或注销等由离退休工作处核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社团归离退休工作处管理。
第四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社团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二章 社团注册及职责
第六条 社团必须经离退休工作处核准注册方可成立。
第七条 社团成立的条件:
1.有规范、合法的社团章程;
2.有相对固定的、认真负责的、成员信任的负责人;
3.有健康文明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4.有符合规定、不影响教学科研和他人工作生活的活动场地;
5.原则上社团人数在20人以上,能够定期开展活动。
第八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1.申请。发起人填写《兰州大学社团成立审批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社团章程。通常由宗旨、组织、活动内容和形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意外的免责条款等内容组成;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社团成员名单;
(3)所有负责人所属党支部意见;
(4)活动场地使用意见。
2.审核。离退休工作处收到材料后,在30日内召集社团管理委员会讨论,经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决议批准后,社团方可注册成立;
3.注册。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离退休工作处发放社团注册登记证书。
第九条 社团的主要职责:
1.向社团成员传达学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处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和精神;
2.审查会员资格,协调会员关系;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社团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日常活动,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做好社团活动宣传;
5.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身体状况及时提醒注意事项。
6.做好年度总结,按时参加社团年度审核。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条 凡我校离退休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活动要求,遵守社团章程、服从社团管理,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社团活动,成为社团成员。
在家属区居住的教职工已退休家属(仅限配偶、父母),符合上述要求且已经在社团参加活动的,经社团理事会同意,报离退休工作处核准备案,可加入社团,其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社团总人数的10%。
自本办法生效后,不接收新的非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加入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遵守下列要求:
1.所有离退休教职工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参加社团,最多限参加3个社团,在家属区居住的教职工已退休家属限报1个社团;
2.社团成员须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超过一年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社团在年度审核时需将本年度退出人员名单上报;
3.遵守社团章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团结、讲奉献、讲科学,互相关爱、互相帮助;
4.反对封建迷信,不得利用社团及其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5.不得利用社团及其活动进行商业及营利性活动;
6.坚决抵制各类非法组织和个人的侵蚀利用,不得聚众或以社团名义向单位、集体或政府部门申索诉求。
7.对自己身体健康负责,患有较重疾病或身体不适宜参加活动的,及时主动向社团负责人报告,不再参加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社团的成立、解散或注销以及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成立社团管理委员会,由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和离退休工作处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以及各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在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和离退休工作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和离退休工作处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其他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各社团进行年度审核,研究审核各社团活动计划,对各社团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研究社团年度重大活动,对社团资助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经费支出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社团内部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为社团内部管理机构,理事会由社团成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大型活动的开展等,需经理事会讨论,统一认识,做出决议。
理事会一般由3-7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设团长(会长、队长)1人,副团长(会长、队长)1-2人,必要时可设名誉团长(会长、队长)或秘书长,其中秘书长必须是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党员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其他负责人中至少应有1名以上的党员。所有负责人建议人选、成立发起人应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并通过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审核。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政治品德素质好、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的本校离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续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所有社团负责人及理事会人选经选举后须报离退休工作处批准确认。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社团负责人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新的理事会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离退工作处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离退休工作处每年11月对社团进行年度审核,社团应将本年度活动总结报告、人员名单(包括本年度退出人员名单)、下一年度活动计划等提交社团管理委员会。
审核合格的,其活动计划经审核后列入离退休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审核不合格的,第一年予以告诫,第二年仍不合格的,撤销该社团,该社团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行申请成立类似类型的社团且不得担任其它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退休工作处将解散或注销该社团。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从事与社团活动无关的违规活动,影响和损害学校声誉;
3.未经允许,利用社团及其成员开展任何形式的讲座、报告、论坛、沙龙以及其他形式的群体聚集等活动;
4.无特殊情况一年之内未开展任何活动,不参加社团年度审核;
5.成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15人;
6.不服从离退休工作处管理;
7.社团主要负责人自行提出要求解散注销。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安全、健康、和谐,活动应有益于老同志的身心健康,有益于发展老同志兴趣爱好和特长,有益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原则上年满70周岁(含)以上的老同志不应参加各类竞技性活动或比较剧烈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的活动计划一般应于每年11月年度审核时提交,经批准的,在下一年度按计划实施。社团临时提议的大型活动,需向离退休工作处提交活动申请及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经费预算、安全预防措施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社团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离退休工作处决定是否举办。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社团须向离退休处提交活动总结、图片、已刊发的新闻报道等活动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社团内部举办的比赛,由社团发通报或颁发奖状,不发奖品。经批准由社团举办的全校性比赛,由离退休工作处决定是否发放奖品及其等次、数量及总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社团在组织活动时,必须特别注意人身安全。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带病参加活动,感到身体不适时必须主动停止活动。
活动负责人须事先了解参加活动人员身体状况,对于身体状况不适合参加活动的,要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明确拒绝参加活动。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下拨的活动费、由离退休工作处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公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器材、服装、道具等,凡由离退休工作处出资的,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对于所使用的公有资产须登记造册、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对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灭失的,由使用责任人赔偿;对于责任不清的,由社团负责人负责赔偿。
社团注销或社团成员退出时,必须向离退休工作处上交所使用的资产,社团无权处置公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于易耗资产,社团在申请购买新的资产时,必须交旧领新。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工作处管理的所有活动场地由离退休处统一安排使用,社团正常活动使用场地的,按活动计划时间使用,社团非计划活动时间使用活动场地的,需提前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管理的所有活动场地不向个人申请者开放,任何社团或个人不得将活动场地私自占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离退休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