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首页

兰州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党委“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9   字体大小T|T
兰州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党委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
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离退休党支部和广大离退休党员弘扬正气、永葆先进,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在离退休党委党支部工作中特别是在党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
    第三条  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委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党务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评定比例
    第四条  先进党支部评选条件
    1.认真组织离退休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了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2.党支部形成了务实管用的组织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能够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支部工作制度。做好每月党费缴纳和记录等基础性工作,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和自身实际经常性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实效的党组织活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改进和创新。
    3.党支部按期换届,班子健全,班子团结协作、运行顺畅,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强,能够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基础扎实,工作卓有成效,群众满意度高。
 4.支部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支部党员无违反党纪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贯彻党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党性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老同志合法权益,受到群众广泛赞誉。
    2.自觉参加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定理想信念,关心关注国家、学校发展;弘扬革命传统,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积极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注意教育好亲属子女,家庭关系和睦;牢记党的宗旨,在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为学校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做到信念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本色。   
    第六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贯彻党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党性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讲大局、懂规矩、守纪律,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2.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有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认真履行党建岗位职责,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破解党建工作难题,本人主抓或具体负责的党务工作业绩突出。
    3. 能够在党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联系服务群众,带头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4.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央和上级组织关于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始终保持和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具有一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  评定名额
    1.先进党支部的评选范围为离退休教职工党委所属党支部。评定名额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情况具体确定。
    2.优秀共产党员及党务工作者评选范围为组织关系在离退休党委的中共正式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从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等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中评选。其中,优秀共产党员按照党员人数的4%确定评选人数,优秀党务工作者按照党员人数的1%确定评选人数。 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评定名额。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1.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各党支部根据党委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条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评选工作,公示后推荐。
2.先进党支部的评选程序为:党支部向离退休教职工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再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提出申请并符合评选条件的党支部中评选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党支部为“先进党支部”。
    3.预备党员不得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不交叉推荐。
    4.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的评选结果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
    4.根据评选和公示的情况,报党委审批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召开年度“七一”表彰大会,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集中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获得奖励的党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先进党支部给予活动经费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