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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教职工联系走访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24   字体大小T|T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离退休教职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离退休教职工各项待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特立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身体状况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应及时通知到职工所在中层单位,中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联系与走访。
    第二条 对空巢、独居老人要经常联系,对身体欠佳、行动不便、年老体弱等有特殊困难者,要适时进行家访,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教职工,要保持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对生病住院职工,每周到就近医院进行一次探视慰问。对于老干部和有突出贡献的老同志,可通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探视和慰问。
    第四条 在联系走访过程中,要向职工通报学校有关情况,让他们能及时了解学校建设和发展的现状;要了解被访人员的生活情况和诉求;听取被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 对联系走访中了解的问题、意见、建议等,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处领导汇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六条 处理结果应及时向被访人员反馈。对当时不能解决的普通性的意见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上报学校领导。
    第七条 处领导要经常检查此制度的实施,总结联系走访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