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外出参加活动的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24 字体大小
| (2017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教职工外出参加活动事宜,结合我校离退休工作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1.鼓励参加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弘扬正能量的健康活动,严格禁止参加低级趣味的以及非法组织的各类活动。各团队或个人参加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活动内容。
2.参加校外活动需履行备案程序,文艺团队须由常青艺术团批准,报离退休处备案;体育团队须由老年体协批准,报离退休处备案。书法、绘画等其他类活动直接到离退休处备案。
3.经学校同意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活动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交通费、报名费等经费支持,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4.在某方面成绩突出,受到主办单位邀请,代表上一级单位外出参加活动者,原则上经费由上一级单位承担。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5.在兰州市内参加的各种文体活动,可持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申请市内交通费、报名费等。
6.外出参加活动必须是个人自愿、身体健康者,并须自费购买在外期间人身保险,若发生意外,学校可协助当事人处理有关事宜,但一般不承担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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