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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离退休处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4   字体大小T|T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处安全工作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治安、安全、防火工作的组织机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其他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处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岗位制。明确治安、安全、防火责任人,责任上墙,实行目标管理,真正做到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切实完成好安全管理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 认真贯彻治安、消防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定,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对治安、安全、防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治安、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治安、安全、防火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票证、物资、计算机等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  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值班人员要做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果断处理问题。
    第八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无条件执行,对重大隐患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九条  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火灾、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如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人员扑救,防止火势蔓延。
    第十条  雇佣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检查身份证,加强管理,教育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所管理的房屋,无合法手续及未经单位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批准,禁止居住。
    第十一条  按照 “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加强对要害部位的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等活动,事先按程序报告学校审批,落实安全责任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三条 将安全、防火、治安工作纳入内部考核、考评内容,对本部门在防火、治安、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