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4 字体大小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离退休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学校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领导当好参谋、理好财。
二、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全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支出管理
第五条 坚持处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 大宗开支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各项开支必须写明用途、款项,由经办人、科长、分管处领导审核,经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按照《离退休工作处工作职责》,党委书记负责党务工作、党费返还、支部活动、离休干部等项目开支审核。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负责职工福利、工会工作、职工活动、宣传等项目开支审核。
第十条 副处长负责固定资产、场地管理、文体活动、后勤服务等项目开支审核。
第十一条 老教授协会项目开支由老教授协会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至秘书处,离退休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关工委负责人负责关心下一代工作项目开支审核。
第十三条 医学委员会项目开支由老教授协会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至秘书处,离退休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执行。
四、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不准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经处长批准后核销。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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